超时发货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定义
超时发货:是指商家未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即商家未在发货时限内上传已下单商品订单对应真实物流单号至小蜜淘后台,依据本规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该订单将被自动标识为延迟发货订单。
2. 超时发货订单的处理
2.1 商家发生延迟发货的,小蜜淘平台将按照3元/单的标准自商家店铺账户保证金及/或货款余额扣除
对应的消费者赔付金;并将同等金额以5年有效期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放给商家延迟发货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
2.2. 未发货:是指商家未在发货时限内上传已成团商品订单对应的真实物流单号至小蜜淘后台。
2.3. 小蜜淘平台按照2.1条对商家延迟发货行为作出处理的同时,将视情况对商家账户余额采取限制提现措施,直至全部延迟发货订单完成真实发货或者退款成功。
2.4. 小蜜淘平台依据本条规定对相关延迟发货订单作出处理,并不免除商家的发货义务,无论小蜜淘平台是否已经实际从商家账户余额扣收消费者赔付金并赔付给对应的消费者,商家都应继续履行就相关延迟发货订单的发货义务。
3.本规范于2019年9月01日首次生效。
4.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发货基本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一.发货流程


商品缺货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商品缺货的定义
用户购买商品后,商家主动联系小蜜淘平台或消费者告知无法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或者商家发生延迟发货或虚假发货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发货,相关订单将被小蜜淘平台 判定为缺货订单。具体类型如下:
1.1.商家主动联系小蜜淘平台或消费者告知无法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的;
1.2.订单发生延迟发货后 3 天内仍未发货,即发货时限届满后 3 天内仍未发货的;
1.3.作虚假发货处理的订单在上传物流单号后 5 天内仍未真实发货的。
1.4.若商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发货,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或可能发生该等情形后立即主动联系小蜜淘平台,以书面形式对该等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小蜜淘平台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1.5.商品缺货订单的处理
对于缺货订单,小蜜淘平台有权按照每单3 元的标准从商家账户余额中扣收消费者赔付金,并以 5 年有效期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放给缺货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同时有权关闭交易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
1.6. 小蜜淘平台对缺货订单作出处理,并不免除商家作为销售者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消费者依法发起索赔,商家应自行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商品缺货对应商家店铺处理
1.7.1 对于发生缺货的商品,小蜜淘平台有权视情况通知商家予以下架,或者采取强制下架、禁售等措施。
1.7.2.商家在自然年内发生缺货行为,小蜜淘平台在扣收消费者赔付金的同时,还将视情况对店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2.延迟/虚假发货、缺货平台处理
7.1 延迟发货、虚假发货或商品缺货处理过程中,相关订单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平台有权视情况进行关闭交易、退款等操作,相应退款金额将从商家店铺资金余额中扣除,该等操作并不免除商家就该订单所应接受的平台处理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附则
3.1 本规范于 2019 年 9月 01 日首次生效。
3.2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特殊商品发货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总则
1.1. 小蜜淘平台入驻商家销售鲜花、大家电、大件家具等特殊商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善意履行发货及/或配送承诺。
1.2. 具体规则请关注小蜜淘规则动态。
虚假发货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定义
虚假发货:是指商家上传至小蜜淘后台的商品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信存在明显物流轨迹放缓异常情形,及/或商家上传物流单号后消费者在合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
1.1.若商家上传物流单号后,对应物流信息显示该包裹在发件网点所在省内转运其他快递的则以转运后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信息作为判断是否虚假发货的依据,多次转运的,以系统监当时最新的物流单号为准。
2.虚假发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1 商家上传商品物流单号后的24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物流信息;
2.3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信息后的48小时内没有后续的物流信息更新;
2.4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自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信息至离开首个分拨中心(由各物流公司指定的,具有存储、分拣、集散、转运功能的集货地点,每日交接所管辖区域内所有站点的揽收包裹,名称可能为“分拨中心”、“转运中心”、“中转站”等)的时间间隔:普通地区超过48小时,偏远地区超过72小时,极偏远地区超过120小时的
2.5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存在异常、重复物流信息;
2.6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对应的收件地址与消费者订单显示的收货地址不符;
其他订单物流信息异常或者消费者在商家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的情形。






小蜜淘3C产品发布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一、哪些产品属于 3C 产品:
1、玩具/童车/益智/积木/模型
2、电子词典/电纸书/文化用品
3、办公设备/耗材/相关服务
4、户外/登山/野营/旅行用品
5、网络设备/网络相关
6、摩托车/装备/配件
7、五金/工具
8、电子/电工
9、生活电器
10、厨房电器
11、影音电器
12、3C 数码配件
13、电子/电工
14、智能设备等
第一批目录: http://www.ccc-cn.org/ccccatalog.htm
强制办理手续:
二、入驻小蜜淘店铺需要什么资质
1、3C 认证标志
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 e 云)
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
三、违规会有什么风险
1、切勿规避准入。
2、禁止使用失效/无效 3C 认证。
3、严禁冒用他人 3C 认证。
入驻商家有上述行为的,首次将受到下架商品处罚,第二次则会视情节严重性采取扣除保证金、降权、移除资源位等处罚方式,具体参见小蜜淘招商规则和运营规则等。
四、附则
1.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2.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小蜜淘保健食品发布规则
本发布规则适用于小蜜淘平台保健食品商家(店铺)。
1、发布原则
(一)以下发布信息尽量用商品上自身包装上的信息以图片形式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号等信息内容必须与实际证照一致。
(二)尽量避免文字描述,以免出现虚假或夸大宣传。
2、基础要求
(一)在发布商品时,需如实描述,不得对商品的实际营养效果进行不符的宣传。
(二)对同一件商品的描述信息,特别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等信息在商品类页面各区块中(如商品标题、图片、详情描述、后台品类等)都保持一致,使之相互匹配,保证商品各要素间的一致性;同时也需要保障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相符。
(三)凡有保质期的商品,在送达消费者订单指定收货地时均在保质期内。对于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应在商品页面的显著位置作出说明。
(四)进口商品则须按照商品包装外贴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中文商品名称进行发布。
3、商品图片
(一)商品图片需为实物拍摄图;
(二)宝贝图片
图中能清晰展示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营养成份表、产品标准代码等信息内容。
(三)属性及详情页图片
商品发布时正确填写“产地”、“包装方式”等属性值,可按照提示同步上传食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号、食品标签、中文背标等的实拍图。
4、商品详情描述
(一)商品属性
商品发布时需正确、完整填写全部商品属性。进口保健品需填写进口国并提供中文标签图。
(二)商品描述
商品描述时须如实描述商品的实际功效等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病预防、治疗等的功效描述,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内容需与国家批准的实物外包装说明信息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在显著位置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建议在描述页面清晰明显地标注食品的保质期和过期时间或以其他 方式在页面提醒买家。
5、 本规范于 2019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6、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小蜜淘 APP 保健品行业标准定义表
1、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大写 QS 与 12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 4 位阿拉伯数字为受理机关编号,具体按行政区划代码区分;中间 4 位阿拉伯数字为产品类别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后 4 位阿拉伯数字为该产品类别获证企业序号,由发证机关按发证顺序给出。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 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 位食品类别编码、2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 位市(地)代码、 2 位县(区)代码、4 位顺序码、1 位校验码。
3、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 G+4 位年代号+4 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 J+4 位年代号+4 位顺序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 G+4 位年代号+2 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6 位顺序编号;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 J+4 位年代号+00+6 位顺序编号
4、保质期,指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具体以国家批准的食品包装上或散装食品上标注的保质期为准。
5、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
小蜜淘大家电行业发布规则
本发布规则适用于小蜜淘平台保健食品商家(店铺)。
1、概述
1.1. 为了更好地规范入驻商家(店铺)大家电行业发布规则,维护小蜜淘大家电行业的日常运营秩序,根据《小蜜淘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中的“大家电行业”是“电器”下发布“大家电”商品的卖家。
1.3. 本规则是对《淘宝规则》的有效补充。小蜜淘商家(店铺)在发布 “大家电”商品及信息均须同时遵守《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则及本行业规范的规定。
2、小蜜淘大家电发布基础规则
2.1. 商家(店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1.1. 店铺类型须为企业店铺。
2.1.2. 卖家须符合小蜜淘消费者保障服务,且在卖家支付宝账号中缴存足额保证金。
2.1.3. 须提供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3、商品要求
3.1. 大家电发布须遵守《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及国家对于大家电商品流通的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商品及信息发布的规定。
1)在发布商品时,须如实描述,不得对商品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表述。
2)在发布商品时,须正确选择类目,整机商品不得选择配件类目。
3.2. 对同一件商品的描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商品资质信息、店铺基础信息(如店铺信誉等)、标题、主图、属性、详情等位置的信息,应保证商品各要素间的一致性。
3.3. 商品品牌信息应在标题、属性区域和图片描述等三处保持一致,若任意一处显示为 A 品牌,则另两处不得出现除 A 以外任何品牌名称信息。
3.4. 商品发布到线上后,不得通过编辑商品类目、品牌、型号等关键属性使其成为另一款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将商品 A 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类的商品 B。
2)将商品 A 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牌的商品 B。
4、服务能力要求
4.1. 大家电行业卖家须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4.1.1. 七天无理由退货: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且商品符合完好标准的情况下,可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4.1.2. 发货时间要求:商家(店铺)须在买家付款后四十八小时内发货。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行为规范及争议处理
4.1. 因大家电售卖引起的争议参照《小蜜淘规则》进行处理。
5、附则
5.1. 本规则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5.2.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小蜜淘广告发布规则
本发布规则适用于小蜜淘平台保健食品商家(店铺)。
商家上架广告发布禁止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规定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不得公示虚假销售量
禁用词
商家上架广告发布禁止如下:
商家上架广告发布禁止如下: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 XX 领导人推荐、国家 XX 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二、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一)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
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六)(暂不允许平台售卖)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七)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
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四、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五、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六、本规则自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附件 1: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第五十九条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 XX 领导人推荐、国家 XX 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二、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一)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
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六)(暂不允许平台售卖)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七)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
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四、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五、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六、本规则自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附件 1: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第五十九条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小蜜淘化妆品行业发布规则
本发布规则适用于小蜜淘 APP 化妆品行业卖家。
1、本发布规则适用于小蜜淘 APP 化妆品行业卖家。
2、化妆品行业包含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不包括美妆工具)、“美容护肤/美体/精油”、 “美发护发/假发(不包括假发)”、以及 “洗发沐浴/个人清洁”。
3、化妆品行业卖家需遵守《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中关于商品及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发布化妆品类目商品:
1)须是小蜜淘入驻商家,资质材料齐全,且店铺状态正常。
2)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化妆品标签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化妆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3)卖家在小蜜淘发布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取得相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完成相对应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不得出售无化妆品生产资质来源的自行配制、分装化妆品。
4、化妆品的定义为:发布的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1)在发布商品时,须如实描述,不得对商品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不得夸大商品的功效,比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
2)对同一件商品的描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商品资质信息、店铺基础信息(如店铺信誉等)、官方资质信息(如金牌卖家、极有家等)、标题、主图、属性、详情等位置的信息,应保证商品各要素间的一致性;同时也须保障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相符。
3)商品品牌信息应在标题、属性区域和图片描述三方保持一致,若任意一方显示为A品牌,则另两方中不得出现除 A 以外任何品牌名称信息;若属性区域品牌属性为other/其他,则标题、图片描述中不得出现任何品牌名称。
4)商品发布到线上后,不得通过编辑商品类目、品牌、型号等关键属性使其成为另一款商品。 将商品 A 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类的商品 B。将商品 A 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牌的商品 B。
5、商品标题须严格依照国家批准的商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商品名称进行发布;进口商品则须按照商品包装外贴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中文商品名称进行发布。
1)标题命名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包含但不限于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2)商品标题中出现的属性信息应与属性区域保持一致,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妆功效
3)临保商品,应在标题中明确标注为临保商品。
6、商品图片
商品图片须为实物拍摄图,包含对应品牌官网图、杂志图等。以下情况不算实物图:其他品牌物品图片,主图中只有文字信息等。
7、商品详情描述
7.1. 商品属性
1)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属性区域的功效选择应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不得夸大商品的实际效果。
3)属性栏填写的品牌、关键属性值不得编辑或变更。
7.2. 商品描述
1)产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详见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2)临保商品,须在详情描述中注明保质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3)商品不得进行与商品信息无关的描述,比如出现外部网站的联系账号、二维码等广告信息。
7.3. 商品资质
商品发布时,可上传商品相关的资质信息,淘宝平台支持上传和披露的商品资质类型包括:批准文号、实拍商品包装、实拍商品中文标签、进货发票、报关单、质检报告等。
8、国产和大贸进口的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须包含中文化妆品标签,涵盖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国产),原产国或地区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国产)、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国产)、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
9、如交易双方有争议,按照《小蜜淘规则》、《小蜜淘争议处理规则》等规则执行
10、本行业标准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11、本行业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小蜜淘规则》进行的行业细化和补充。小蜜淘卖家在化妆品行业下发布商品及信息均须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则及本行业标准的规定。
附录:
一、小蜜淘 APP 化妆品行业标准定义表
(一)术语和释义
下列术语和释义适用于《小蜜淘化妆品行业发布规范》。
1.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3.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4.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5.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6.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7.着色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规定的染发剂。
8.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9.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10.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11.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12.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13.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14.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15.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16.专业使用:在专门场所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
17.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18.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1]
附录:
一、小蜜淘 APP 化妆品行业标准定义表
(一)术语和释义
下列术语和释义适用于《小蜜淘化妆品行业发布规范》。
1.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3.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4.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5.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6.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7.着色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规定的染发剂。
8.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9.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10.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11.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12.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13.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14.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15.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16.专业使用:在专门场所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
17.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18.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1]
(二)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1.一般要求
1.1 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2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产品安全。
1.3 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1.4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配方要求
2.1 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表 1 和表 2 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2.2 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表 3 化妆品限用组分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2.3 化妆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必须是对应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三章表 4 至表 7 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1 中规定的限值。
4.有害物质限值要求化妆品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表 2 中规定的限值
5.包装材料要求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6.标签要求
6.1 凡化妆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应按相应要求标注。
6.2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
7.儿童用化妆品要求
7.1 儿童用化妆品在原料、配方、生产过程、标签、使用方式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满足正常的化妆品安全性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特定的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7.2 儿童用化妆品应在标签中明确适用对象。
8.原料要求
8.1 化妆品原料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8.2 化妆品原料质量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并与生产工艺和检测技术所达到的水平相适应。
8.3 原料技术要求内容包括化妆品原料名称、登记号(CAS 号和/或 EINECS 号、INCI名称、拉丁学名等)、使用目的、适用范围、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内容。
8.4 化妆品原料的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均不得对化妆品原料造成污染。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原料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化妆品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
8.5 化妆品原料应能通过标签追溯到原料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INCI 名称、CAS 号和/或 EINECS 号)、生产商名称、纯度或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中文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妆品原料,其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8.6 动植物来源的化妆品原料应明确其来源、使用部位等信息。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或提取物的化妆品原料,应明确其来源、质量规格,不得使用未在原产国获准使用的此类原料。
8.7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1.一般要求
1.1 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2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产品安全。
1.3 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1.4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配方要求
2.1 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表 1 和表 2 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2.2 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表 3 化妆品限用组分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2.3 化妆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必须是对应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三章表 4 至表 7 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1 中规定的限值。
4.有害物质限值要求化妆品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表 2 中规定的限值
5.包装材料要求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6.标签要求
6.1 凡化妆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应按相应要求标注。
6.2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
7.儿童用化妆品要求
7.1 儿童用化妆品在原料、配方、生产过程、标签、使用方式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满足正常的化妆品安全性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特定的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7.2 儿童用化妆品应在标签中明确适用对象。
8.原料要求
8.1 化妆品原料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8.2 化妆品原料质量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并与生产工艺和检测技术所达到的水平相适应。
8.3 原料技术要求内容包括化妆品原料名称、登记号(CAS 号和/或 EINECS 号、INCI名称、拉丁学名等)、使用目的、适用范围、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内容。
8.4 化妆品原料的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均不得对化妆品原料造成污染。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原料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化妆品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
8.5 化妆品原料应能通过标签追溯到原料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INCI 名称、CAS 号和/或 EINECS 号)、生产商名称、纯度或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中文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妆品原料,其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8.6 动植物来源的化妆品原料应明确其来源、使用部位等信息。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或提取物的化妆品原料,应明确其来源、质量规格,不得使用未在原产国获准使用的此类原料。
8.7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小蜜淘家纺类发布规则
1.为了更好的规范小蜜淘平台家纺类行业的市场管理,维护小蜜淘平台家纺类行业的日常运营秩序,提高会员对家纺类商品的购物体验,根据《小蜜淘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本行业规则适用于小蜜淘平台家纺类行业卖家。
3.本行业规则是对《小蜜淘规则》的有效补充。小蜜淘平台卖家在家纺类行业下发布商品及信息均须同时遵守《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则及本行业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未有规定的,依据《小蜜淘规则》等相关规则执行。
4.家纺类行业卖家须遵守《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等中关于商品及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一) 在发布商品时,须如实描述,不得对商品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
(二)对同一件商品的描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商品资质信息、店铺基础信息、官方资质信息、标题、主图、属性、详情等位置的信息,应保证商品各要素间的一致性;同时也须要保障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相符。
1、 材质属性一致
商品发布时须根据商品的实际材质和材质含量选择相应的属性,并保证商品页面各区块中(如商品标题、图片、属性、详情描述等)材质属性的一致性。
2、 产品等级属性一致
商品发布时须根据实物吊牌上的产品等级信息,如实填写相应的属性内容,并保证 商品类页面各区块中(如商品标题、图片、属性、详情描述等)产品等级信息的一致性。
(三)商品品牌信息应在标题、属性区域和图片描述三方保持一致,若任意一方显示为 A 品牌,则另两方中不得出现除A 以外任何品牌名称信息;若属性区域品牌属性为 other/ 其他,则标题、图片描述中不得出现任何品牌名称。
(四)商品发布到线上后,不得通过编辑商品类目、品牌、型号等关键属性使其成为另一款商品。
1、 将商品 A 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类的商品 B。
2、 将商品 A 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牌的商品 B。
(五)商品发布数量限制
为了小蜜淘平台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满足卖家经营的需求,因此对商品的发布数量进行了限制。
5.标题描述的品牌、型号、材质等信息应与属性区域信息保持一致。
6.SKU 定义:SKU 即 Stock Keeping Unit (库存量单位),是指商品的销售属性集合,供买家在下单时点选,如“规格”、“颜色分类”、“尺码”等。部分 SKU 的属性值可以由卖家自定义编辑,部分不可编辑。
7.发布的商品须遵循销售属性的本质内容,合理的范围下对 SKU 自定义编辑。SKU 发布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包含但不限于):
(一) 不同品类的商品应以单独的商品链接进行发布,不得在 SKU 区域将不同商品以多个图片或文字的形式发布在同一个商品。
(二) 不得在 SKU 中发布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图片,比如“勿拍”,“无货”等。或发布不存在的 SKU(指这个 SKU 的商品实际并不存在),且涉及用此类 SKU 进行低价引流。
8.卖家应遵守《小蜜淘规则》关于如实描述的相关规定,并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若买家收到的货物与卖家的描述不相符,视为描述不符。
9.如交易双方有争议,按照《小蜜淘争议处理规范》规则执行。
10.卖家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小蜜淘平台将依照《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滥发信息处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对其进行处理。
11.本行业规则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12.小蜜淘平台卖家在家纺类行业下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行业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行业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行业规则。
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
1. 总 则
1.1. 为保障小蜜淘平台用户及商家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家发布商品及信息的行为,维护小蜜淘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下称“平台 协议”)、各项平台规则之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小蜜淘平台商家。
2. 禁发商品及信息
2.1. 商家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根据平台协议、平台规则禁止销售的商品(“禁售商品”)。禁售商品名录详见本规范附件一《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2.2. 商家不得在商品详情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图片、商品描述)、店铺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店铺分类、店铺介绍、店铺公告、交易评价、店铺回复)或者小蜜淘平台的任何版块发布禁售商品的相关信息,也不得发布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或平台协议及平台规则禁止发布的信息。
2.3.商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或平台其他相关管理措施。
2.4. 平台协议或其他平台规则对特定类目商品或信息的发布有特别规定的,商家在发布相应类目商品或信息时,应同时遵守该等特别规定。
3. 违规处理
小蜜淘平台发现商家违反本规范之规定,出售禁售商品、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或其他违规信息的,有权拦截、屏蔽、下架、删除相应违规商品或信息,并将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 多项处理措施:
3.1. 对已成交的违规商品订单操作关闭交易并退款。
3.2. 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召回已发货未签收的违规商品,并对相应订单操作退款。
3.3. 商家违规行为给平台、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要求商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店铺的保证金或货款账户中收取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款项或其它费用。
3.4. 限制店铺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全店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全店商品下架、全店商品降权。
3.5. 限制店铺部分或全部资金提现,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货款。
3.6. 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平台协议及平台规则之规定,修改或删除相应商品或信息,并对店内其他商品进行自检自查。
3.7. 解除协议、终止合作,清退商家。
商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小蜜淘平台将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4. 附 则
4.1.本规范首次生效于 2019 年 9 月 01日。商家发布、编辑商品或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修订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修订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一、 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 管制类刀具、弩配件及用于狩猎或杀伤性目的的箭头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二、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
2、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3、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4、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5、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6、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三、 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等。
2、 破网、翻墙软件及 vpn 代理服务等。
3、 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4、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5、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四、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等。
4、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
5、 网络低俗产物。
6、 境外成人秀商品。
五、 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等。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3、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等。
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等。
7、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等。
8、 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六、 药品、医疗器械类
1、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
2、 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4、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6、 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兽药。
七、 非法服务、票证类
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 抽奖类商品。
3、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服务。
5、 代写论文等相关服务。
6、 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7、 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8、 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9、 金融咨询、医疗及健康相关服务。
10、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1、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12、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八、 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 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
6、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7、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九、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等。
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等。
6、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
7、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十、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 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6、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7、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8、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9、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10、国家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1、未经授权的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2、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3、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4、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5、邮局包裹、EMS 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6、POS 机(包括 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7、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18、小蜜淘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仿小蜜淘及旗下公司产品的软件。
十一、虚拟类
1、 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 QQ 账号、Itunes 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7、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8、 各网站 cookies、flashcookies。
9、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 72 小时(自消费者付款时起算)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0、SP 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1、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12、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3、未经小蜜淘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十二、 其他类
1、 非法传销类商品。
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小蜜淘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规定的商品。
3、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小蜜淘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5、 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6、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7、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材质成份及含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十三、本规则自 2019 年 9 月 0 1 日生效。
滥发信息处理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商家在小蜜淘平台发布商品和信息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1.2. 滥发信息,是指商家未按《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平台规则及其他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站内信通知、系统提示等)发布商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2.1. 发布违规广告信息;
1.2.2. 信息与实际不符;
1.2.3. 信息重复;
1.2.4. 商品要素不一致;
1.2.5. 发布规避信息。
2.发布违规广告信息
2.1. 发布违规广告信息,是指商家在商品或店铺页面发布不以成交为目的的商品或信息。
2.2. 发布违规广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2.2.1. 将心情故事、店铺介绍、仅供欣赏、测试等非实际销售的商品或信息,作为独立的商品发布。
2.2.2. 发布批发、代理、招商、回收、置换、求购类商品或信息。
2.2.3. 发布易导致交易风险的外部网站的商品或信息,例如社交、导购、促销、购物平台等 外部网站的名称、LOGO、二维码、超链接、联系账号等信息。
3.信息与实际不符
3.1. 信息与实际不符,是指商家在商品或店铺页面发布的商品或店铺信息与实际不符。
3.2. 信息与实际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3.2.1. 对商品做夸大、虚假描述或宣传。例如:a)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的夸大描述;或 b)对商品的质量、用途、使用效果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2.2. 在商品标题、图片、详情等区域出现的商品信息(如吊牌、水洗标、中文标签等)、 店铺基础信息或官方资质信息等与实际不符。例如:a)店铺实际名称为“灿**阳”,但是商品标题写“高洁丝官方旗舰店”;或 b)商品未参加活动但在商品标题中标注了活动的关键词,如“爱逛街”。
4.信息重复
4.1. 信息重复是指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存在重复。
4.2. 信息重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4.2.1. 重复铺货,即同一店铺发布的两个及以上商品 ID 或商品链接中的商品属同款商品。
4.2.2. 重复铺货式开店,即商家开设两家以上店铺且出售相同的商品。
4.2.3. 将被判定为重复铺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4.2.3. 同款商品不同颜色分别发布 (男装、女装、运动服、箱包、鞋类、内衣裤袜、服饰配件类目除外);男装、女装、运动服、箱包、鞋类、内衣裤袜、服饰配件类目中,如果在不同商品ID 或商品链接中发布同款商品时包含了同一规格的同一颜色,则属于重复铺货。
4.2.4. 同款商品不同规格分别发布 (服饰配件、箱包类目除外)。
4.2.5. 通用型商品按照不同适用车型、机型等分别发布。
4.2.6. 同款商品附带不同附赠品或附带品分别发布。
4.2.7. 同款商品使用不同主图角度等不同发布形式分别发布。
5.商品要素不一致
5.1. 商品要素不一致是指商家在商品发布界面(如商品标题、图片、价格、属性区域、详情描述等)发布的商品信息存在品类(类目)、品牌、商品类型、型号、价格等商品信息要素之间互相不一致不匹配的情况。
5.2. 商品要素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2.1. 品类不一致,例如:a)标题中出现多个品类的关键词;或 b)标题与所选商品分类不一致。
5.2.2. 商品类型不一致,例如:非进口商品以进口商品类型发布。
5.2.3. 属性不一致,即品牌、材质、款式、型号、功效等属性信息在标题、图片、属性或者详情中的描述存在相互不一致情况,例如:a)标题中出现多个品牌的关键词;或 b)标题描述的品牌与商品图片显示的品牌不一致。
5.2.4. 价格不一致,如商品的标题、图片或者详情页面中描述的商品价格与标注的商品价格属性不一致。
5.2.5. SKU 中的价格、规格等信息与标题、详情或图片中的信息不一致。
6.发布规避信息
6.1.发布规避信息是指商家通过各种方式刻意规避平台规则的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
6.2.发布规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6.2.1. 利用低价 SKU 引流,即滥用 SKU 设置,刻意规避平台商品发布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 在同一商品 ID 或商品链接中放置低价 SKU 引流的行为。例如:
(1)不同品类的商品放置在一个商品 ID 或商品链接中售卖;
(2)不同材质、规格等属性值对应价格不同的商品放置在一个商品 ID 或商品链接中售卖;
(3)将价格差距较大的常规商品和商品配件放置在一个商品 ID 或商品链接中售卖;
(4)将不存在的 SKU(指这个 SKU 的商品实际并不存在,如价格为 0.1 元标示“拍错不发货” 的SKU)与常规的 SKU 发布在同一个商品 ID 或商品链接中售卖;
(5)将常规商品和非常规商品(如二手、样机、模型、瑕疵品、一只鞋等)放在一个商品 ID 或商品链接中售卖。
6.2.2. 发布价格严重偏离实际的商品,即从商品的信息层面判断,商家发布的商品价格与该 商品的实际价格严重不符。
6.2.3. 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商品。
6.2.4. 通过编辑商品类目、品牌、型号等关键属性使其成为另一款商品。
6.2.5. 发布货到付款商品,即以“货到付款”、“到付”等字样进行描述,不直接收取货款, 商品送达买家后,由快递公司代为收取或者商家私下收取货款的商品。
6.2.6. 发布预付款或定金商品,即以“押金”、“订金”、“定金”、“预付款”等字样进 行描述,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和返还条件,需要买家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的商品。
6.2.7. 违规设置邮费到付、起售条件、非偏远地区设置包邮门槛的商品。
6.2.8. 发布补差价商品,即以“补差价”字样进行描述,非实物,无法提供物流信息的商品。
6.2.9. 发布抽奖商品,即以“随机抽取”、“抽奖”、“随机发”、“福袋”等字样进行描 述,具备博彩性质,诱导买家的商品。
6.2.10.发布诱导好评信息,即以“好评返现”、“返红包”等字样进行描述,诱导买家确认收 货并做出好评,违背了《小蜜淘评价规则》确定的评价应公正、客观、真实原则的商品。
6.2.11.发布异常优惠券,即从商品和店铺的信息层面判断,商家发布的大面额优惠券与该店铺 的经营现状严重不符。
7.违规处理
7.1. 商家违反本规则之规定,滥发商品或信息的,平台有权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或者视情况对相应商品或信息采取降权、屏蔽、删除、下架、禁售等措施。
7.1. 针对商家违反本规则滥发商品或信息的行为,平台除对违规商品或信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外,将视违规情节轻重,对店铺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7.1.1. 商品降权、屏蔽、删除;
7.1.2. 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
7.1.3. 商品下架、禁售;
7.1.4. 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
7.1.5. 解除协议、终止合作,清退商家。
7.1.6. 商家违反本规则第 6 条之规定,发布规避信息的,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除采取
7.1 条、7.2 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将视情况限制店铺的资金提现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货款等。
8. 附则
1.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
2.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小蜜淘店铺亮照明细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查看前需要验证网络环境,查看人应当进行验证
一、 公司主体:
1、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2、个人主体:服务电话、所在地(非地址)
二、行业资质
1、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进口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化妆品:特殊/非特殊化妆品/工业产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保健品: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及蓝帽子标识
4、电子产品:3C 认证
三、第三方质检证明
类似于检验报告、质检证明
四、店铺保障其他文件
知名品牌一定需要官方授权文件,直至完整授权链
五、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六、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商品及信息发布通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总则
1.1.商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之规定,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禁止出售的商品或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侵害平台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物权、债权等。
1.2. 商家应当按照小蜜淘平台相关管理要求、商家后台系统流程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商品或信息,对商品本身(基本属性、规格、保质期、瑕疵等)、品牌、外包装、发货情况、交易附带物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
2.商品分类
2.1. 商家应当根据店铺主营类目发布对应品类的商品,不得发布主营类目以外的商品。
3.商品类型
3.1. 商品类型分为普通商品、进口商品。
3.2. 商家应当根据不同商品类型补充其他相关信息:
3.2.1. 进口商品:即国外进口、国内仓发货的商品,需要选择进口国家。
4.是否预售
4.1. 商家可以根据需要发布预售商品或非预售商品。
4.2. 预售商品需要设置预售时间,即商品发货完成(以物流公司揽件为准)的时间。
5.发货时间承诺
5.1. 商家发布非预售商品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发货时间承诺,该时间为商品的最迟发货时间。
5.2. 不同品类商品可选的承诺发货时间可能不同,具体以发货规则(包括《小蜜淘发货规则》、《小蜜淘特殊商品发货规则》等,下同)及系统页面提示为准。
6.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商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所发布商品的特性选择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7.商品标题
7.1. 商品标题范本如下:商品名称(型号)+(与商品相关的非关键属性) + 规格 + (商品货号)。括号内为非必填项,商品名称与规格为必填信息。在填写规格时,为避免引起他人误解(如:将小写字母 l 误读成数字 1)而导致纠纷,建议所有规格单位,如克(G)、升(L),均使用大写。
7.2. 标题编辑过程中需注意:
7.2.1. 不得在标题中添加标点符号(产品型号及括号除外),同时为了整体美观,如需使用括号,应使用中文括号“【】”。
7.2.2. 不得出现下列违规关键词:
(1) 价格敏感词,包括但不限于:跳楼价、劲爆价、血价、亏本甩卖、卖价、空降价、恐怖价、底价、吊牌价、有奖销售、还本销售、自杀价、倒闭价等。
(2) 营销敏感词,包括但不限于:特供、代购、镇店之宝、大促、万人好评、批发、秒杀、清仓、全网第一、销量第一、第一、网络爆款、全网首发、同款等。
(3) 绝对化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最高级、顶级、一流、唯一、第一、最佳、最新、最先进等。
(4) 功效敏感词,包括但不限于:防癌、抗癌、抗衰、返老还童、祛病、避凶、辟邪、神丹等。
(5) 其他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平台规则之规定的关键词。
7.2.3. 不得出现与所发布商品无关的信息,例如:
(1) 除小蜜淘以外的其他电商平台或网站,或者线下店铺的任何信息。
(2) 与商品无关的异常字符串,如长串数字、网址等。
7.2.4. 不允许出现明示或暗示贬低小蜜淘平台其他商品或商家,或者其他电商平台或网站的信息。
7.2.5. 不允许出现过期的促销信息,周年庆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删除相关的营销词汇。
8.商品市场价
8.1. 商家填写的市场价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并确保可以提供该价格的合法依据或可供比较的出处。
8.2. 商家设置商品售价时应参考所填写的市场价,小蜜淘单买价不得高于商品市场价。
9.运费模板
9.1. 商品价格默认为包邮价格,商家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并选择运费模板、设置包邮的区域,也可以通过设置运费模板为偏远地区用户提供“满(多件)包邮”、“满(一定金额)包邮”的服务。
10.商品描述
10.1. 商家应在商品描述中对商品进行文字拓展介绍,对商品的基本属性、规格、保质期、瑕疵、品牌、外包装、交易附带物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
10.2. 商家编辑商品描述时应注意,须符合本规则第 7.2.2 条至 7.2.5 条之规定。
11.商品图
11.1. 商家应根据系统提示和要求上传商品的主图、轮播图、详情图。
11.2. 商品主图背景应以纯白为主,商品图案居于图片中央,不得添加任何与品牌相关的文字或 logo。
11.3. 图片应清晰美观,不失真,应确保图中展示的商品外观不变形。
11.4. 商家应确保所上传的图片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有明确指向性的对比图片。
12.商品规格(SKU)与库存
12.1. SKU 即 Stock Keeping Unit(库存量单位),是指商品的销售属性集合,供买家在下单时点选,如“规格”、“颜色分类”、“尺码”等。
12.2. 商品的部分 SKU 的属性值可以由商家自定义编辑,商家发布商品须遵循销售属性的本质内容,合理地自定义编辑 SKU。
12.3. 商家填写 SKU 与库存应注意:
12.3.1. 不得利用低价 SKU 引流。
12.3.2. 不得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商品。
12.3.3. 不得通过修改商品类目、品牌、型号等关键属性使其成为另一款商品。
13.团信息
商家应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的团购人数,至少选择 2 人,至多选择 9 人。
14.违规及处理
14.1. 商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不符合本规则之规定或系统要求的,平台将视情况对相应商品或信息采取降权、屏蔽、删除、下架、禁售等处理措施,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并对店内其他商品进行自检自查。
14.2. 平台除按照 14.1 条对违规商品或信息进行处理外,还将视商家违规情节轻重,对店铺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店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降权、屏蔽、下架、禁售、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
14.3. 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14.4.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小蜜淘生鲜熟食加工类发布规则
1、 本发布规则适用于小蜜淘 APP 生鲜熟食加工类商家(店铺)。
2、生鲜熟食加工类商家(店铺)需遵守《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中 关于商品及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2.1. 在发布商品时,需如实描述,不得对商品的实际营养效果进行不符的宣传。
2.2. 对同一件商品的描述信息,特别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等信息在商品类页面各区块中(如商品标题、图片、详情描述、后台品类等)都保持一致,使之相互匹配,保证商品各要素间的一致性;同时也需要保障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相符。
2.3. 生鲜熟食加工类商品,在送达消费者订单指定收货地时均在保质期内。
3、商品标题须严格依照国家批准的商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商品名称进行发布;进口商品则须按照商品包装外贴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中文商品名称进行发布。
4、【商品图片】
1)商品图片需为实物拍摄图;
2)商品图片
预包装食品商品发布时上传的商品图片需包含食品标签的实物图,图中能清晰展示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营养成份表、产品标准代码等信息内容。
3)属性及详情页图片
商品发布时正确填写“产地”、“包装方式”等属性值,可按照提示同步上传食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食品标签、中文背标等的实拍图。
5、商品详情描述
5.1. 商品描述
1)商品描述时须如实描述商品的实际功效等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病预防、治疗等的功效描述,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内容需与国家批准的实物外包装说明信息内容相一致。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2)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建议在描述页面清晰明显地标注食品的保质期和过期时间或以其他方式在页面提醒买家。
6、生鲜熟食加工类商家(店铺)应遵守《小蜜淘规则》关于如实描述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商品“慎、忌、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并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若买家收到的货物与卖家的描述不相符,视为描述不符。
7、如食品交易双方有争议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小蜜淘规则》、《小蜜淘争议处理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规则执行。
8、本行业标准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小蜜淘食品发布规则
1、 本发布规则适用于小蜜淘 APP 食品行业卖家。
2、生鲜熟食加工类商家(店铺)需遵守《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中 关于商品及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2、食品行业主要包括酒类、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茶、咖啡/冲饮/麦片、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传统滋补营养品”和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
3、食品行业卖家需遵守《小蜜淘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中关于商品及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3.1. 在发布商品时,需如实描述,不得对商品的实际营养效果进行不符的宣传。
3.2. 对同一件商品的描述信息,特别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等信息在商品类页面各区块中(如商品标题、图片、详情描述、后台品类等)都保持一致,使之相互匹配,保证商品各要素间的一致性;同时也需要保障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相符。
3.3. 凡有保质期的商品,在送达消费者订单指定收货地时均在保质期内。对于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应在商品页面的显著位置作出说明。
4、商品标题须严格依照国家批准的商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商品名称进行发布;进口商品则须按照商品包装外贴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中文商品名称进行发布。
5、【商品图片】
1)商品图片需为实物拍摄图;
2)宝贝图片
预包装食品商品发布时上传的宝贝图片需包含食品标签的实物图,图中能清晰展示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营养成份表、产品标准代码等信息内容。
3)属性及详情页图片
商品发布时正确填写“产地”、“包装方式”等属性值,可按照提示同步上传食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食品标签、中文背标等的实拍图。
6、商品详情描述
6.1. 商品属性
商品发布时需正确、完整填写全部商品属性。
1)预包装食品:需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即 SC 号),需要上传食品标签图。
2)进口食品:需填写进口国并提供中文标签图(特殊商品除外)。
3)食用农产品:需符合农产品定义及目录。
4)食品添加剂:需要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即 XK/SC 号)。
5)婴幼儿配方乳粉:需要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
6)除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外的其他食品:需按照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要求,外包装上加贴食品标签,需填写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原料成分、储存条件等内容。
6.2. 商品描述
1)商品描述时须如实描述商品的实际功效等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病预防、治疗等的功效描述,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内容需与国家批准的实物外包装说明信息内容相一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2)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建议在描述页面清晰明显地标注食品的保质期和过期时间或以其他方式在页面提醒买家。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需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7、食品行业卖家应遵守《小蜜淘规则》关于如实描述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商品“慎、忌、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并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若买家收到的货物与卖家的描述不相符,视为描述不符。
8、如食品交易双方有争议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小蜜淘规则》、《小蜜淘争议处理规则》、《小蜜淘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规则执行。
9、本行业标准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小蜜淘 APP 食品行业标准定义表
1、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大写 QS 与 12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 4 位阿拉伯数字为受理机关编号,具体按行政区划代码区分;中间 4 位阿拉伯数字为产品类别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后 4 位阿拉伯数字为该产品类别获证企业序号,由发证机关按发证顺序给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 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 位食品类别编码、2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 位市(地)代码、2 位县(区)代码、4 位顺序码、1 位校验码。
3、保质期,指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具体以国家批准的食品包装上或散装食品上标注的保质期为准。
4、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准入类商品及信息名录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一、卖家准入要求有哪些?商品准入要求有哪些?有以上准入要求的类目有哪些?
有以上准入要求的类目包括但不限于:
1、成人用品/情趣用品类目;
2、书籍杂志报纸类目;
3、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
4、食品行业相关类目需资质备案的商品, “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茶、咖啡/冲饮/麦片、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酒类、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传统滋补营养品”和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孕产妇奶粉、月子营养、孕产妇营养品”;
5、保健食品;
6、检验检测;个私章/趣味印章刻制服务;
7、农药;种子/种苗;
8、板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酒柜、烘干机、激光电视;油烟机、消毒柜、烟灶消套装、燃气灶、洗碗机、集成灶、嵌入式电烤箱、嵌入式电蒸箱、嵌入式微波炉、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龙头、即热式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厨宝、锅炉、冷柜、迷你/便携/车载冷热箱、中央空调套装、中央空调单品;
9、学历教育培训;
10、动物保健品/兽药;
11、二类医疗器械类目;
12、游戏软件;
13、花卉/蔬果/草坪种子(新);果树;
14、挂历。
二、附则
1.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2.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订单申诉判定标准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一.定义
订单产生处罚后 ,下单后15天为申诉有效期,这个时间段内商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诉,有效期结束,订单处罚完成,将无法进行处理。

二. 附则
2.1 本规范于2019年9月01日首次生效。
2.2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申诉注意事项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48H 未发货申诉,订单状态为:商家待发货,处罚 3 元/单,除特殊情况(已上传单号系统未识别)无法申诉取消处罚72H 无物流,如因快递单号错误导致无物流,修改后符合订单规则要求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诉
2、96H 无 3 条物流信息处罚申诉,订单状态为:用户待收货,除特殊情况(已有 3 条物流系统未识别,非人力原因造成如:天气)无法申诉取消处罚
3、若后台系统故障导致的物流未显示,一切以快递 100 的查询与物流官网的查询结果为准。快递 100 与物流官网查询不到的,视为申诉不成功;
4、所提出的申诉订单属于系统正确判定,依然提出申诉。这样的订单比例高于 20%,将驳回全部申诉订单,我们将此定义为错误申诉率;
5、由于物流单号上传错误导致未有物流更新,可在上传物流单号后的 24H 内修改物流单号;如超过时间修改,导致用户投诉,无法取消处罚
6、申诉处理时间9:00-18:00 超过申诉处理时间隔日处理,申诉结果请自行查看系统。
7、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8、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发货规范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商家应当按照《商家履约保障服务协议》、《小蜜淘发货规则》等平台规则的规 定向买家交付购买的商品。
2.买家申请退款时商家尚未发货的,商家应当征得买家同意后方可发货。若买家申请退款时商家已经发货,商家有权暂时拒绝退货申请。
3.商家逾期发货的商品或者未经买家同意在买家申请退款后发货,商家应当追回已经发出的商品,如商品已到目的地的,买家可拒绝签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商家承担。
4.商家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收货地址发货。
5.商家交付商品,应当负责将货物送达到买家收货地址。若商品需要买家自提,商家应在发货前告知买家并征得买家同意,否则买家有权拒绝自提,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商家承担。
6.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7.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仅退款流程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用户提交仅退款申请的时限为:用户付款后 15 天内或者商家承诺的售后有效期届满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商家应在用户提交仅退款申请后 48 小时内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系统将默认商家同意该仅退款申请,并自动退款给用户。商家剩余处理时限大于 24 小时的,小蜜淘有权基于用户申请、投诉或店铺售后情况等,适当缩短剩余处理时限,并将确保缩 短后的剩余处理时限不少于 24 小时。
3.如商家拒绝用户的仅退款申请,用户可以在 7 日内做如下任一项处理:
3.1.修改信息并再次提交,则该仅退款申请再次进入 2 条规定的流程;
3.2 申请平台介入处理。
4.用户在商家拒绝仅退款申请后 5 日内未做处理的,则视为用户逾期未处理。在1 条规定的时限内,用户仍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5.用户可以在退款成功前的任一环节撤销退款申请。
6.如商家同意用户的仅退款申请,系统将退款给用户。
7.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8.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签收规范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买家下单时应填写准确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信息。买家要求变更订单收货地址或 收货人信息应提前联系商家,并征得商家同意。
2.因买家填写的收货地址或者收货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买家未经商家同意要求更改 收货地址或收货人信息,导致商品无法送达或者错误签收的,由买家承担相关费用。
3.商家按照约定发货的,收货人有收货的义务。收货人无理由拒签导致商品损坏或者退回,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买家承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家拒签后,商家应及时联系物流取回商品,因商家怠于取回等情形所产生的额外运费、保管费等费用由商家承担。
4.收件需要收货人本人签收商品或者委托他人代签,被委托人签收也视为收货人本人签收。
5.收货人签收时有权对商品进行验收,发现商品损坏、缺件或形状、大小、数量、重量等有瑕疵,或与网上描述不一致的,有权拒绝签收商品。对于需要先签收再打开包装查看的商品,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当场监督并打开包装查看,如发现商品存在上述瑕疵或与网上描述不一致,有权在签收单上备注详细情况并让承运人签字确认或者直接退回商品。
6.收货人签收商品后,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商家转移给买家。
7.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8.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售后服务考核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平台将持续监测店铺的售后服务情况,并将各类售后指标作为店铺考核的内容, 针对售后服务不达标的店铺做相应的处理。
2.平台考核的售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纠纷退款数、纠纷退款率、平台介入率、平台介入订单数、品质退款率等,具体指标名称及定义以商家管理后台相应页面显示为准。考核期为近 30 天,即平台每日统计店铺各项售后指标近 30 天的数据。
3若考核期内店铺任一售后指标偏高,平台将视情况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3.1全店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为期 1 天;
3.2.全店商品降权,包括但不限于分类页降权、搜索页降权和屏蔽等,为期 1 天。
4.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5.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退货规范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退货的,商家应当在售后处理页面同意退货时填写正 确的退货地址。
2.若商家未能向买家提供准确退货地址,小蜜淘平台客服介入时可以告知买家商家在小蜜淘系统中自行填写的退货地址,或者同意买家不退货仅退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商家自行承担。
3.买家按照商家提供的退货地址进行退货,因商家提供的地址错误或不准确导致 商家无法收到商品,相关损失及费用由商家承担。
4.买家根据售后页面商家或小蜜淘做出的处理结果操作退货时,应当使用售后单中商家或者小蜜淘提供的运输方式退货。除非得到商家或者小蜜淘的明确同意,买家不得使用到付方式支付运费。买家退货后,商家应遵循退货规则签收商品。
5.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6.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退货退款流程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用户提交仅退款申请的时限为:用户付款后 15 天内或者商家承诺的售后有效期届满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商家应在用户提交退货退款申请后 48 小时内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系统将默认商家同意无须退货直接退款,并自动退款给用户。商家剩余处理时限大于 24小时的,小蜜淘有权基于用户申请、投诉或店铺售后情况等,适当缩短剩余处理时限,并将确保缩短后的剩余处理时限不少于 24 小时。
3.如商家拒绝用户的退货退款申请,用户可以在 5 日内做如下任一项处理:
3.1. 修改信息并再次提交,则该退货退款申请再次进入 2 条规定的流程;
3.2. 申请平台介入处理。
4.用户在商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后5 日内未做处理的,则视为用户逾期未处理。在 1 条规定的时限内,用户仍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5.如商家同意用户的退货退款申请,该申请将进入等待用户退货的环节,用户 应在 7 日内完成退货操作(填写物流单号,确认退货),逾期未退货的,视为用户逾期未处理。在条规定的时限内,用户仍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6.商家应在用户退货后 7 日内做下列任一项处理:
6.1. 确定退款,则系统将退款给用户;
6.2. 拒绝退款,则该退货退款申请再次进入 3.3 条规定的流程。
7.商家在用户退货后 7 日内未处理的,系统将默认商家确定退款,并自动退款给用户。
8.用户可以在退款成功前的任一环节撤销退货退款申请。
9.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10.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运费、报关费等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买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退货或拒绝签收的,买家仅承担退货运费,但直邮直供商品买家还应承担发货产生的关税等相关税费。商家和买家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运费应当由买家承担的,商家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要求买家支付运费。对于直邮直供商品,买家还应承担关税等相关税费。
3.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1 日首次生效。
4.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正品发票服务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请买家与小蜜淘商家(店铺)明确发票抬头、金额、数量、商品名称、发票公章、票据税点等关于发票的详细内容,且双方确认一致,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发票争议处理原则
1.若之前商家(店铺)向买家提供了发票,而交易最终退货退款的,买家需将发票一并退回。若未退回,根据实际情况买家可能需承担相应的发票税款给到卖家。
2.若商家(店铺)承诺开具发票,但因商家(店铺)的原因导致买家未收到发票的,小蜜淘支持退货退款,来回运费由卖家承担。
二、发票争议举证
1.若买家对收到的发票有疑义的,请买家提供相关凭证证明该问题,例如聊天记录、邮件来往信息或照片等。
2.交易商品退货的,若商家(店铺)表示买家没有将发票同时寄回,小蜜淘将要求商家(店铺)提供买家承认未退回发票的聊天记录或其他有效凭证,以便小蜜淘处理。
三、发票的运费争议
交易中的运费争议,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但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若小蜜淘判定交易过错在商家(店铺),那么来回运费都需要由商家(店铺)承担,反之亦然。
四、附则
1.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2.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总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商家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流程处理用户的退款申请,提供售后服务。小蜜淘有权对商家的售后服务情况进行监测、数据统计,并依据商家与小蜜淘签署的《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及《小蜜淘规则》,对售后服务不达标或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商家作出处理。
2.本规则所称退款包括仅退款和退货退款,仅退款流程适用于所有订单,退货退款流程仅适用于已发货的非特殊商品订单。特殊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水果、生鲜、熟食加工及虚拟商品。
3.订单未发货且尚在承诺发货时间内,用户申请退款的,如平台需要向商家核实订单有关情况的,商家应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信息、证据等。
4.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首次生效。
5.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国家安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 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几类产品在小蜜淘平台禁售: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1)“手机监听卡”、电话“窃听器”、 “窃听设备”等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无线或隐形耳机、作弊耳机、橡皮接收器等考试作弊设备;
3)隐形透视眼镜;
4)木马、病毒、肉鸡和计算机漏洞信息类,会严重影响网络用户的计算机安全的商品 或信息;
5)破密软件、入侵工具、强制进入软件;
6)利用软件盗取用户聊天工具,盗取他人隐私的软件或设备,如:QQ 聊天记录器等;
7)远程控制/监控软件主要用于处理未经授权监控他人电脑操作、聊天记录的商品或信 息。
2.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回执单;
2)护照、港澳通行证、入台证等;
3)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卡等。
3.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1)具有摄像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偷拍商品或信息,如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 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U 盘式等其他伪装偷拍商品;
2)具有监听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监听商品或信息,如隔墙监听器、排插式、车充 式等其他伪装监听商品;
3)反猫眼偷窥设备;
4)非法键盘记录器及软件。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1)扫信类软件及服务;
2)盗号软件及账号信封;
3)涉及到黑客论坛相关的账号,邀请码等;
4)黑链产品、技术及服务;
5)解封器软件、工具、方法、教程、解封服务等非法破解行为,所涉及的账号包括 QQ、DNF、 CF 等;
6)黑客教程;
7)钓鱼网站、源码等。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1)公司企业名录数据:企业名录、经理或老板的个人电话、客户名单资料等;
2)商家信息:代理商名录、广交会参展商名单、网络营销买卖家数据等;
3)个人资料:各类培训或课程学员名单、个人户籍档案证书资料、车辆登记驾照信息、 银行业务信息、手机电话清单、个人邮箱论坛信息、个人消费记录、个人简历等;
4)特殊人群信息:消费人群统计名单、股民资料、人才数据库等;
5)隐私信息查询服务。
6.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7.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第一条 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第二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买家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向小蜜淘卖家发出退货通知。七天期间自物流显示签收商品的次日零时开始起算,满 168 小时为 7 天。
第三条 买家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若因买家行为导致商品瑕疵则不支持退货申请。
第四条 小蜜淘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小蜜淘商家(店铺)单方或买卖双方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无效。
第五条 买家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若商品卖家包邮,买家仅承担退回邮费;若商品未有包邮或商品系卖家附条件包邮的,买家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 件的,由买家承担所有邮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赠品遗失或破损、发票等遗失不影响商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赠品破损或遗失作折价处理退赔卖家,发票遗失由买家承担相应税款。
第七条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 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八条 本规范自 2019 年 9 月 01 日生效。小蜜淘买家付款行为发生在本规范修订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规范修订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投诉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小蜜淘平台所有买家,本规则未做规定或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买家在购买、使用本平台所售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买家有权要求卖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买家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卖家在与买家进行交流时,不得使用违禁用语、污言秽语、色情低俗内容及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语言文字。
第四条 卖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家可以依照小蜜淘平台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五条 提供商品有质量问题的,但事先未做约定、小蜜淘平台也无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买家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卖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六条 买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买家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买家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买家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卖家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买家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七条 卖家有违反本规则或有其他行为导致买家权利受到损害的,买家有权向本平台进行投诉。平台将基于双方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对买家的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查清事实后,平台将对违规卖家作商品下架、扣除保证金等处理。
第八条 本规范自 2019 年 9 月 01 日生效。小蜜淘买家付款行为发生在本规范修订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规范修订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亲爱的小蜜淘消费者,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请您通过以下方式找到我们,维护您的权益:
1、小蜜淘交易页面直接发起申诉。
2、小蜜淘 APP→我的→设置→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小蜜淘店铺资质管理规范
1.总则
1.1. 为了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加强小蜜淘平台的店铺管理和商品质量管控,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平台协议”)及相关平台规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小蜜淘平台所有店铺。
1.3. 商家在小蜜淘平台开设店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平台要求的资质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质、行业资质、品牌资质等,应当在入驻时以及店铺经营期间,根据其店铺类型、主营类目、销售的具体商品等,按照小蜜淘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具体资质标准请见《小蜜淘平台店铺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小蜜淘不时发布或更新的规则,提交方式及流程以商家管理后台相应页面提示为准。
1.4. 小蜜淘可能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店铺资质要求,并提前在平台公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规则中心公示通知、网站公告、站内信、系统页面提示等,商家应及时根据上述变更补充或更新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2.资质要求
2.1.商家应确保所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符合下列要求:
2.1.1.真实性:商家应确保所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
2.1.2. 完整性:商家应根据店铺实际情况,提交小蜜淘要求的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并确保该等文件内容完整,例如,注册商标如有变更证明、续展注册证明、转让证明等,应与商标注册证一并提交。
2.1.3.有效性:商家应确保所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并在店铺经营期间保持资质证明文件持续有效。
2.2. 若商家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系由第三方提供的,商家应自行核实该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后再向小蜜淘提交,并就该等证明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2.3.店铺经营期间,如有资质证明文件即将过期的,商家应在文件过期前及时予以更新。
2.4. 小蜜淘有权根据平台管理等需要随时对店铺资质进行常规复检或特别复检。若小蜜淘在复检中发现店铺资 质不合格或资质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商家应在小蜜淘指定的期限内按平台要求补充或更新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商家逾期未补充或更新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补充、更新的资质证明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资质不合格,小蜜淘将按照平台协议、本规范及其他相关平台规则之规定进行处理。
3.违规处理
3.1. 商家申请入驻小蜜淘平台时,若其资质不符合平台的要求(即资质不合格),小蜜淘有权选择:1)拒绝商家的入驻申请;或者 2)退回商家的入驻申请,并要求商家补充资质证明文件或修改店铺类型、主营类目等。
3.2. 店铺经营期间,如因资质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或平台要求变更等,导致店铺的主体资质或行业资质不合格的, 商家应在小蜜淘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或更新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同时,小蜜淘有权在商家补充或更新证明文件前对店铺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店铺资金提现,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屏蔽、降权、下架、禁售,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商家逾期未补充或更新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补充、更新的资质证明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小蜜淘有权关闭店铺,解除平台协议,终止与该商家的合作。
3.3. 店铺经营期间,如因资质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或平台要求变更等,导致店铺的品牌资质不合格的,小蜜淘有权变更该店铺类型,并对店铺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屏蔽、降权、下架、禁售,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商家应在小蜜淘指定的期限内修改店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店铺简介等。商家逾期不修改店铺信息的,小蜜淘有权选择:
1)强制修改店铺信息并恢复该店铺正常经营;或者
2)关闭店铺,解除平台协议,终止与该商家的合作。
3.4. 若小蜜淘在复检中发现店铺资质不合格或资质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本规范第 3.2 条、3.3 条之规定处理。
4.附则
4.1.本规范于2019年 01月 01日首次生效,并于2019年 2月 15日修订生效。
4.2.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小蜜淘店铺资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1.商家资质: 个人商家(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商家在小蜜淘平台开设店铺,应提交下列资质证明文件:


2.品牌店铺资质提供详情
2.1.企业商家在小蜜淘平台开设某品牌的专营店、专卖店、旗舰店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应品牌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3.行业资质
3.1.小蜜淘实行准入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3.1.1.成人用品类商品;
3.1.2.书籍杂志等出版物类、音像制品类商品;
3.1.3.食品、保健食品类商品;
3.1.4.虚拟商品类、软件类商品;
3.1.5.化妆品类商品;
3.1.6.农药类、种子种苗类商品;
3.1.7.医疗器械类商品;
3.1.8.兽药类商品;
3.1.9.数码电器类商品;
3.1.10.电动车整车类商品;
3.2. 商家在小蜜淘平台销售实行准入的商品或者发布相关信息的,应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3.4. 如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具体商品的生产、经营规定了其他准入条件的,商家应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向小蜜淘提交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
4.附则
4.1. 本实施细则于 2019 年 9 月 0 1 日生效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实施细则修订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实施细则修订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则。《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或其他平台规则如对具体类目或商品准入资质做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等特殊规定,特殊规定未涉事宜,适用本 实施细则。
小蜜淘退店规则
为规范小蜜淘平台商家退店流程,建立完备的平台商家退出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1.商家正常退店
1.1. 商家正常退店条件
商家申请关闭店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1. 商家(店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申请关闭店铺前已在首页显著位置(例如上架商品端口均为关店通知图片)持续公示店铺关闭相关信息满三十天。
1.1.2. 店铺内所有商品已下架,且不存在待上架商品,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交易。
1.1.3. 店铺内没有正在店铺推广系统内推广的商品。
1.1.4. 店铺内所有订单为已签收或者退款成功状态(以下简称“完成”),且自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之次日起已满30天。 如经营数码产品,须距离最后一笔数码商品订单发货满180天。
1.1.5. 商家(店铺)与消费者/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正在处理过程中的纠纷,上述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消费者/其他第三方向小蜜淘投诉商家,小蜜淘正在介入处理过程中;b)消费者/其他第三方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商家,正在处理过程中;c)消费者/其他第三方已对商家提起诉讼,正在处理过程中;d)其他类似性质的情形。
1.1.6. 商家(店铺)不存在违反与平台签署的各项协议(以下统称“平台协议”)及/或平台规则的情形。
1.1.7. 商家申请关闭店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符合《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及《小蜜淘退店协议》的约定。
1.1.8 必须成功绑定收款银行卡,银行卡收款户名必须与后台入驻名一致。
1.2. 商家正常退店流程
1.2.1. 店铺符合 1.1 款规定条件的,商家可以在商家管理后台提交退店申请,具体操作以后台页面提示为准。
1.2.2. 小蜜淘将在收到申请后 30天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正式通知商家平台同意关闭店铺,并进一步处理关闭店铺等事宜。
1.2.3. 退店审核期间,如店铺订单发生退货退款或者其他异常情形的,平台有权延长审核期30天,如发生退货退款或者其他异常情形的订单达3个(含)以上的,平台有权再次延长审核期30天。
2.商家违约退店/关店
2.1. 商家违约退店条件
如商家曾发生售假、疑似售假、虚假交易、货不对版等违反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的情形(以下称“违约情形”)的,或者商家(店铺)与消费者/其他第三方之间存在正在处理的纠纷的,申请退店除应满足 1.1 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 商家已按照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接受小蜜淘的处理,或者已与小蜜淘就前述违约情形协商一致并妥善处理。
2.1.2. 商家(店铺)与消费者/其他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2.2. 商家违约退店流程
曾发生违约情形的商家符合 2.1 款规定的条件的,其退店流程参照 1.2 款执行。
2.3. 商家违约关店流程
2.3.1. 如商家(店铺)发生违约情形或者平台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解除条件成就,小蜜淘拟依据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解除与该商家的合作协议并关闭店铺的,将向商家发出关店通知。自关店通知送达之日起,小蜜淘有权关闭商家店铺。
2.3.2. 小蜜淘将自关店通知送达之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店铺账户货款余额及保证金扣除该商家应承担的所有赔付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后予以退还。
3. 退店/关店后事项
3.1. 小蜜淘经审核同意商家退店申请的,或者小蜜淘发出的关店通知送达商家后,小蜜淘有权下架该店铺全部商品、关闭店铺账户登录权限和各项使用功能,商家将无法再通过店铺账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操作或查看任何店铺信息 ,小蜜淘APP、小蜜淘网站及小蜜淘微信商城等将不再显示任何该商家店铺及其产品信息。
3.2. 小蜜淘经审核同意商家退店申请的,将在审核通过并正式通知商家后 10 天内对店铺账户货款余额及保证金进行结算,扣除商家应承担的赔付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后予以退还。
3.3. 商家申请退店或者小蜜淘关闭商家店铺,并不影响商家就其店铺经营期间的经营行为及发生的交易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3.4. 商家在小蜜淘平台开设多家店铺的,其中一家或多家店铺关闭,不影响商家就其他店铺依据平台协议及平台规则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4. 附则
4.1. 本规则于2019年 9月 01日首次生效。
4.3. 本规则生效以前商家申请退店或者小蜜淘关店通知已经送达商家的,适用当时的退店规则,本规则生效以后商家申请退店或者小蜜淘关店通知送达商家的,适用本规则,商家与小蜜淘签署的退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蜜淘信用规则概述
1.为更好地保障、服务健康合规经营的小蜜淘平台商家(店铺),帮助、鼓励商家(店铺) 提供更好的消费者服务,优化小蜜淘营商环境和市场环境,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小蜜淘平台所有商家(店铺)。
3.小蜜淘平台商家(店铺)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小蜜淘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本规则,本规则中未规定的按《小蜜淘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4.小蜜淘信用是反映商家(店铺)在小蜜淘平台合规经营意愿与能力的综合分值,包含经 营历史、违规记录、买家关系、资质承诺等维度。
5.小蜜淘平台会根据商家(店铺)的小蜜淘信用分数,提供相应的经营保障服务。原则上, 小蜜淘信用分数越高的商家(店铺),保障服务的种类越多,服务水平越高。
6.基于小蜜淘信用体系,小蜜淘平台为具有较高合规意愿和合规能力的商家(店铺),从 以下方面提供经营保障服务。
1)合规工具与服务:在特定场景下,小蜜淘平台可根据商家(店铺)小蜜淘信用水平,为商家(店铺)提供商品资质审查提前、店铺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商家(店铺)提高合规能力,降低合规成本。
2)人工及在线服务:小蜜淘平台可根据商家(店铺)小蜜淘信用水平,在平台规则服务、违规申诉与处理等场景下,为信用良好的商家(店铺)设置优先或简化的服务流程。
3)投申诉保障服务:小蜜淘平台可根据商家(店铺)小蜜淘信用水平,在部分投诉、申诉和纠纷处理场景,为信用良好的商家(店铺)设置更简化的举证条件,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正常经营。
4)营销活动保障:在商家(店铺)成功报名参加小蜜淘平台大型营销活动至活动结束期间,小蜜淘平台可根据商家(店铺)信用水平设置清退条件,为信用良好的商家(店铺)参加活动提供保障。
7.本规则自 2019年 9 月 1 日起首次生效。
8.具体实施方案与细则,请关注规则动态。
常规类目争议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服饰箱包、家纺家居、母婴、运动、美妆个护等)
1.商品出现以下问题:包含但不限于脱线、尺码不符、较严重色差、无吊牌、严重异味、外表有划痕、商品有脏污/异物、描述与实物不符等,将视为质量问题。小蜜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全额退款或者退货退款处理,且损失及运费由商家承担。买卖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商品问题导致过敏或造成其他人身伤害的买家可进行申诉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买家应当对其主张进行举证,买家投诉属实的,商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买家自商品签收次日零时起的 7 天内,因不喜欢、不想要了、买错了等主观原因要求退货退款,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商家应遵循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执行。
4.本规则第 3 条其他条款对特殊商品或交易的争议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第 3 条之规定。
5.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6.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大件商品争议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本规则所称大件商品是指: “卫浴用品”、“家装主材”、“基础建材”类商品;或“大家电”。
2.商家应当在大件商品描述中说明是否提供送货上门及免费安装服务,若商品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或买家收货地址不支持送货上门服务需要买家自提的,商家应在发货前联系买家征得其同意,否则买家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商家承担。
2.因商品问题导致过敏或造成其他人身伤害的买家可进行申诉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买家应当对其主张进行举证,买家投诉属实的,商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大件商品交易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按照小蜜淘的举证要求提供联系记录、 配送、签收信息及相应的证据。
4.大件商品交易自买家确认收货或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 30 天内,买家均有权申请申请售后。
5.大件商品非因买家原因发生退货退款、换货等情形的,依交易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 商品提供免费安装服务的,由商家上门维修或者拆卸并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及风险由商家承担;
(2) 商品未提供免费安装服务的,商家能够上门维修或者拆卸并退货的,按照上述第(1)项处理,商家无法上门维修或者拆卸并退货的,由买家自行办理维修或退货事宜,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商家承担。
6.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7.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 适用本规范。
非官方交易争议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买卖双方采用线下交易或者其他非小蜜淘官方线上交易产生的支付问题、售后问题、产品质量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应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对于非官方交易,小蜜淘有权根据商家违规情节轻重及交易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 处罚商家订单金额 30 倍以上罚款;
(2) 临时提高商家店铺保证金,增幅为违规交易所涉订单总金额,店铺账户可提现余额不足的,予以限制提现;
(3) 违规交易所涉商品或店铺全部商品下架,禁止上新,禁止上架;
(4) 解除协议,清退商家。
3.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4.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 本规范。
海外(进口)商品服务争议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海外(进口)商品运输需要经过海关的,商家应确保其商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若商品因违法导致被海关没收、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商家承担全部责任。
2.直邮直供类商品商家已按照小蜜淘发货规则进行发货,买家无理由拒绝签收商品的,相应损失、费用及风险由买家承担;但商品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物流公司原因 导致物流延迟或通关滞货的,自发货之日起三十日后,买家尚未收到商品,交易可做退 款处理,货物风险由商家承担。
3.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4.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假货处理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 总则
1.1 为打击商家售假行为,保护消费者及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小蜜淘平台(下称“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假货”,是指假冒商品及盗版商品。假冒商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
1.3 本规则所称“品牌方”,是指能够对商品真伪、商品来源做出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持有人、著作权权利人、厂名、厂址所有人以及由上述权 利人指定/授权的主体。
2 假货防控
商家应在所售的商品上架后 24 小时内,在平台系统后台提交能够有效证明商品具有正规进货渠道以及商品为正品的证明文件备查。
3 样本来源及处理
3.1 样本来源
平台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获取商家所售商品的样本:
(1) 平台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自商家店铺购买商品;
(2) 商家自行向平台提供商品;
(3) 消费者或品牌方向平台提供的其自商家店铺购买的商品;
(4) 其他途径获取且能够证实系商家店铺售出的商品。
3.2 样本处理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易腐、易蛀、易变质或其他不宜保存的样本,以及因鉴定方 法、鉴定技术等原因在鉴定过程中灭失、损坏或失效的样本,平台或品牌方有权及时予以销 毁。对于其他被判定为疑似假货且适宜保存的样本,平台有权视样本情况决定保存期限。
4 假货判定及处理
4.1 疑似假货判定
平台以普通人的知识水平标准,通过对样本与样本商品在当前市场流通的最新批次进行比较, 发现其外包装或者内容有较大出入,且不属于官方申明的旧批次包装的;或者按照商品品牌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的真假鉴别方法进行鉴别,初步怀疑样本为假货的,将判定该样本对应 商品ID 下的商品为疑似假货。
4.2 疑似假货的处理
平台在发现疑似假货的当天(T 日),将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 对疑似假货商品作暂时下架处理;
(2) 临时增加该商家的保证金金额,增幅为该疑似假货商品(以商品 ID 为准)历史总销售额的十倍;
(3) 限制店铺资金提现(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货款等,下同)。
4.3 商家举证
4.3.1 商家应在接到平台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T+7 工作日)内发起申诉并进行第一次举证,提交平台认可的证明文件,例如合法的进货凭证(订单、合同、发货单、发票等)、商场购物小票、授权证明资料等。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品牌方出具的正品声明。
4.3.2 平台收到商家提交的证明文件后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过后台申诉页面提示、 站内信等方式告知商家。
4.3.3 平台经审查认为商家第一次举证不充分的,商家可以在 5 个工作日(T+12 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举证。
4.3.4 经商家举证,平台审查后认为商家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为正品的,将 在确认上述事实后撤销已经采取的临时处理措施。
4.4 先行赔付
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发起申诉或未进行有效举证,或者经两次举证仍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实为正品的,平台有权根据售假情节轻重,单方决定是否以商家账户内的资金对消费者投诉所涉的订单进行先行赔付。
4.5 假货确认
4.5.1 若平台收到来自官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邮件、鉴 定报告、行政调查结论、司法判决等证据,或商家主动承认售假事实的,则视为商家售假事实成立,平台有权根据商家与平台签订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有关平台规则进行假货 处理。
4.5.2 商家接到平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发起申诉或未进行有效举证,或者经举证仍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为正品的,平台有权据此判定商家售假事实成立,并根据商家与平 台签订的《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及有关平台规则进行假货处理。
4.6 假货处理
疑似假货商品在经过上述处理流程被判定为假货的,平台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 该商品永久下架;
(2) 限制店铺资金提现;
(3) 扣除商家保证金及/或商家账户货款余额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用于对假货订单消费者 进行赔付;
(4) 根据售假程度以及销售历史,平台有权对售假店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降权、屏蔽、下架、禁售,或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的限制措 施;
(5) 根据售假程度以及销售历史,平台有权终止与该商家合作;
(6) 若涉及刑事责任的,平台有权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 暂缓赔付
售假处理过程中,若商家与平台之间发生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纠纷,平台有权暂缓对消费者 做 出赔付。若前述纠纷在平台限制商家账户货款提现之日起 9 个月内未能解决,则平台有权按照第 4 条规定的假货处理流程先行对假货订单消费者做出赔付。平台有权视情况延长上述暂缓赔付的期限。
6 判定信息披露
鉴于小蜜淘平台排查、判定假货的依据可能涉及平台或品牌方商业秘密,若商家销售的商品 被判定为疑似假货或假货,小蜜淘平台将通知商家其构成售假的结论,但有权视所涉商业秘 密的等级决定是否披露判定的依据以及披露的内容。7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7.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 本规范。
举证责任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争议处理过程中,小蜜淘有权要求买家或商家提供证据并且有权单方判定证据的效力。
2.争议处理过程中,买卖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准确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小蜜淘有权单 方判定争议结果。
3.买家反馈未收到商品,商家需要按照发货规则提供买家或其委托的收货人签收商品的 凭证。
4.买家反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且通过肉眼无法做出判断的,商家应当按照 小蜜淘的要求提供商品的经销凭证、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购货合同(订单)等证明 文件。买家反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商品描述不符,且可通过肉眼做出判断的,淘集 集有权根据买家提供的图片证据直接判定。
5.若买家根据小蜜淘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商品进行检测,并经检测机构出具正式 书面检测结果,证实商品系假货或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商家承担;若买家未经商 家或小蜜淘平台同意,自行提交检测,则相应检测费用应当由买家自行承担。
6.买家要求小蜜淘进行检测的商品,因商品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责任小蜜淘无需承 担。
7.商家没有点击或者声明发货,买家要求取消订单,若商家实际已发货,必须提供相应 发货凭证。若商家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超时未提供凭证,小蜜淘有权判定买家维权成 立。
8.买家购买商品出现任何售中和售后问题,必须在确认收货(包括买家主动确认收货和 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下同)前或者确认收货后 15 天内进行退款申请,逾期小蜜淘有权不予受理。
9.支持三包类目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必须提供相关服务,如提供准确的维修点地 址、商品维修及退换等服务。若商家拒绝提供服务,小蜜淘有权同意买家办理仅退款不 退货,相应损失及费用由商家承担。
10.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11.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 适用本规范。
举证责任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定义
1.1. 商品描述:商家在店铺页面、商品详情页面、推广页面、客服聊天等任何小蜜淘提供的渠道中,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所销售商品本身(基本属性、规格、数量、保质期、瑕疵等)、品牌、外包装、发货情况、交易附带物等信息所做的明示或暗示的描述。
1.2. 抽检样本:小蜜淘平台通过匿名购买等方式自商家店铺获取的商品。
1.3. 描述不符
本规则所称描述不符,是指商家实际发货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的商品描述不相符,包括但不限于:1)存在商品描述未披露的瑕疵;或 2)经比对商品描述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 3)与商品描述存在其他差异。
2.商家义务
2.1. 如实描述
2.1.1. 商家应当在店铺页面、商品详情页面、推广页面、客服聊天等所有小蜜淘提供的渠道中,对商品本身(商品的基本属性、规格、数量、保质期、瑕疵等)、品牌、外包 装、发货情况、交易附带物等信息进行真实、完整、全面的描述。
2.1.2. 商品的基本属性依其特性、使用功能而定,包括但不限于面料、材质、成色、做工、尺寸、重量、质量标准等要素。
2.2. 按实发货
商家应当确保其实际发货的商品与商品描述一致。
3. 认定标准
小蜜淘平台按照描述不符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理,各类描述不符情形的认定标准如下:
3.1. A 类,指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抽检样本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存在《小蜜淘描述不符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简称“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中列举的 A 类(包括平台可能不时进行细分的类别,例如 A1 类,其他类别同理)情形;
2) 经与商品描述比对,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差 异。
3.2. B 类,指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抽检样本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中列举的 B 类情形;
2) 经与商品描述比对,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或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
3.3. C 类,指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抽检样本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中列举的 C 类情形;
2)经与商品描述比对,存在微小差异,不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且不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
4.处理规则
4.1. 初步认定描述不符
店铺商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小蜜淘平台有权初步认定商家存在描述不符情形:
1)平台通过随机抽检得到抽检样本,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对抽检样本与商品描述进行比对,发现抽检样本存在 1.3 条所述情形。
2)平台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线索,发现商家店铺存在 1.3 条所述情形。
4.2. 初步处理措施
平台在初步认定商家存在描述不符情形的当天(T 日),将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暂停对该商品的宣传和推广。
2)对该商品或店铺全部商品作暂时下架或屏蔽链接处理。
3)通知商家在本规则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其实际发货的商品与商品描述相符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合同、发票等正规进货凭证、完整授权链文件等。
4)在描述不符事项处理完毕之前,禁止该商家参加专题、推文等任何平台活动,暂停店铺推广(移除广告等);
5)自 T 日起,按照下述标准临时增加店铺保证金,或者限制店铺账户资金提现:描述不符商品(以商品 ID 为准,下同)在抽检订单成团日所在周的周日(含)以前 270 日总销售额的三倍。
6)限制商家店铺账户全部资金提现;
7)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3. 商家申诉及举证
1)商家应在接到小蜜淘平台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T+7 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诉并进行第一次举证,提交平台认可的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平台收到商家提交的证明文件后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过后台申诉页面提示、站内信等方式告知商家。
3)平台经审查认为商家第一次举证不充分的,商家可以在 3 个工作日(T+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举证。
4)经商家举证,平台审查后认为商家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发货的全部或部分订单与描述相符(即全部或部分申诉成功)的,将在确认上述事实后视情况逐步解除对店铺的全部或部分处理措施,但平台确认申诉成功以前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不撤销、不回溯。
4.4. 违规处理措施
4.4.1. 小蜜淘平台初步认定商家存在描述不符情形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平台将依据第 3 条的规定最终认定描述不符的类别:
1) 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发起申诉或者未进行有效举证的;
2) 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经两次举证仍不能就描述不符情形做出合理解释及举证的;
3) 相关商品及/或样本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存在本规则所规定的描述不符情形的。
4.4.2. 平台最终认定描述不符的类别后,将根据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采取下列一项
或多项违规处理措施:
1) 限制店铺账户资金提现;
2) 对描述不符商品作下架或屏蔽链接处理;
3) 对商家予以警告,通知其进行整改;
4) 对店铺所有商品或者描述不符商品进行一定期限的禁售;
5) 对店铺采取一定期限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
6) 自商家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下同)及/或货款账户余额内扣收消费者赔付金,用于对一定期限内所有描述不符商品订单对应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7) 单方解除《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终止与该商家的合作,清退该店铺;
8) 其他小蜜淘平台认为必要的措施。
4.4.3. 若根据 4.4.2 条和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确定的赔付期间内订单已经因描述不符得到赔付,则不重复赔付。
4.5. 暂缓赔付
描述不符处理过程中,若商家与平台之间发生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纠纷,平台有权暂缓对消 费 者做出赔付。若前述纠纷在平台限制商家店铺账户资金提现之日起 9 个月内未能解决,则平台有权恢复本规则第 4 条规定的处理流程,对消费者做出赔付,商家账户内保证金及/或货款余额不足以赔付的,平台有权以自有资金通过发放无门槛优惠券的形式予以赔付,并向 商家追偿该等不足部分。平台有权视情况延长上述暂缓赔付的期限。
4.6. 抽检样本处理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易腐、易蛀、易变质或其他不宜保存的抽检样本,以及因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等原因,在检测/检验过程中灭失、损坏或失效的样本,平台或检测/检验机构有权及时予以销毁。对于其他抽检样本,平台有权视样本情况决定保存期限。
5.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6.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 本规范。
水果生鲜类争议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水果生鲜类商品,买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导致商品出现损坏、变质、腐烂等情形的,相应损失及费用由买家承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水果生鲜类商品,出现腐烂、缺斤少两、描述不符的情形,买家有权根据前述情形申请退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小蜜淘有权视严重情节进行全额退款或者退货退款,相应损失及运费由商家承担。
3.若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商家承担,若相关行为给小蜜淘平台造成损失的,商家应当对小蜜淘平台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触犯刑事法律的小蜜淘平台将商家所有信息交由公法机关处理。
4. 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5.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 本规范。
总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小蜜淘平台的商家(店铺)
1.为规范小蜜淘平台买卖双方的争议调解工作,明确纠纷调解程序,促进合同争议合理解决,根据《小蜜淘平台合作协议》及相关平台规则,制定本规则。
2.买卖双方因在小蜜淘平台上进行交易而发生争议,买家发起维权或任一方向小蜜淘投诉处理的,适用本规则。
3.买卖双方应当进行真实交易,不得进行刷单等为增加店铺销量、好评的虚假交易。
4.本规范于 2019 年 9 月 01 日首次生效。
5.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小蜜桃供应链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版
1.登录与注册
如图1输入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登录。新用户参照图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图 1 登录页面

图 2注册页面
2.供应商资质审核
注册成功后跳转页面提交资质审核,如图3填写好相关资料点击底部“保存并提交审核”。
如需修改申请资料,点击页面下方的“修改资料”,确认修改后重新提交资质审核。

图 3提交资质审核
资质审核通过之后,可以看到左侧菜档有四个功能。分别是订单管理,财务管理,商品管理和系统管理。

1.商品管理
商品管理版块的功能主要分为两块,运费模版设置和商品信息的设置。
1.1 运费模版的设置按照下图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好相关信息:


针对特定的区域可以设置不同的收费方式,点击上图红色标记的按钮即可进入设置,按照下图填写即可:

1.2新增商品。
点击商品列表“新增”按钮创建商品。

按照下图填写好基础信息,点击下一步开始设置商品详细描述:


按照页面上的提示上传商品详情图,左侧为预览区域:

完成详情图的上传后点击下一步开始设置商品规格。参照下图选好属性分类,属性类型,然后勾选需要的规格组合。在下方形成的商品规格填写好每个规格对应的信息。

1.授权列表

在授权列表可查看当前平台已授权品牌列表,包含平台授权的品牌和自己新增的品牌。
2.授权申请
如需申请新的授权,可在品牌授权>授权申请栏目中提交申请。点击图示“申请授权”

在出现的弹窗中勾选需要申请授权的品牌,点击“提交申请”。完成申请后,可在授权申请页面查看申请的审核状态。

3.品牌新增
若申请的品牌在平台中不存在,可在 品牌管理 > 品牌新增栏目中申请新增自己的品牌。完成的提交可在列表页查看状态。


1.发货管理列表的可实现商户订单的查询以及发货等操作。

设置好筛选条件后,点击蓝色按钮“搜索”。此时点击“操作”,选择“导出订单”,可将符合条件的订单导出。

2.发货
2.1 批量发货:先照上条操作导出未发货订单,如下图填写好物流公司ID和快递单号。

点击操作,选择导入发货,然后按照提示上传excel文件即可。


2.2 单个订单发货:如上图所示,筛选出已付款未发货订单,点击“查看”在订单详情进行发货设置。

在发货操作之前,可以修改用户的收获信息,完成发货后不可修改。

完成发货后,可以修改发货信息。

1.查看待结算订单
待结算页面展示了所有平台尚未结算的订单,结算的金额为订单总成本(订单商品总成本加上运费)。订单满足一下条件后会显示在该列表页:
1.1订单完成发货,
1.2当前时间大于订单发货时间加上供应商相应的结算周期。
1.3订单未被取消

2.查看已结算订单
平台结算订单后,对应订单会显示在已结算页面。

3.提现管理
3.1 该页面展示了资金信息和所有提现记录,相应名称解释如下:
销售累计:未退款的订单总额
可提现金额:已结算订单总额
冻结金额:尚未进入待结算的订单金额总额
退款金额:完成退款的订单总额
四者的关系:销售累计=可提现+已提现+冻结

3.2 提现操作
提现操作流程分为四个阶段:申请提现 > 待审核 > 待转账 > 提现成功
申请提现:绑定银行卡后按图示填写好相关信息,完成提现申请。


待审核:提现完成后,申请进入待审核状态。
待转账:平台通过审核后,申请进入待转账阶段。
提现成功:平台完成转账后,提现成功
1.秒杀活动
1.1 基本介绍
秒杀活动页面分为“秒杀列表”和“秒杀申请”两个页面。
秒杀列表页面展示了所有通过审核秒杀商品,若同一个商品设置多个活动,则本页面会生成多条纪录。

秒杀申请页面展示了所有提交的活动申请,未开始的活动可以重新编辑再次提交。

1.2 新增秒杀活动
点击图示新增按钮,在新打开的页面按要求填好相应的设置,完成活动申请。


2.特价活动
点击图示新增按钮,在新打开的页面按要求填好相应的设置,完成活动申请。


此处功能用来管理供应商自提门店,具体操作如下:
1.创建区域
在创建门店之前,需要先创建门店所属区域。点击图示“新增区域”,在新打开的页面填写好相应信息后完成区域创建。


2.创建门店
点击图示“新增”,在新打开的页面填写好相应的数据,并把所创建的门店勾选好所属的区域(区域创建见上一步)即完成了门店的创建。


供应商可以在系统管理区域新增管理人员账号,分配人员权限。在管理员列表可以进行相关管理操作。点击“新增”设置新的管理员,按如下图填写好相关信息以及设置权限。

